据黑龙江日报消息,7月27日,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撤销龙江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决定公告,撤销龙江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对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告作废。
牡工商撤字〔2016〕第002号
当事人:龙江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注册号:231000100177405,法定代表人:林莉君,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8单元1室,股东:林莉君、林学民。
经查,龙江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证明为房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书》,以上文件显示公司的住所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8单元1室,房屋出租人为许杨。根据牡丹江市商务局关于龙江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虚假的案件移送线索(牡商呈【2016】41号),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房屋实际所有人许杨、工商登记委托代理人周超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查,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的房屋所有人确实为许杨,但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作为住所,也没有与公司或公司两名股东签订过房屋租赁协议;北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根本不存在8单元1室;房屋租赁协议书甲方许杨的签字是工商登记代理人周超代签的许杨名字。我局亦对公司股东林学民进行了询问调查,据股东林学民陈述,其对我局调查该公司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均为伪造的有关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核查事实,我局认为龙江公司在明知公司住所证明文件系伪造的情况下,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严重破坏了市场主体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构成了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我局决定撤销龙江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对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告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请于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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